上海市青浦区博物馆章程
(202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上海市青浦区博物馆。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上海市青浦区华青南路1000号。
第四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 。
第五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27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青浦区文物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青浦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外部和内部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节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审定本单位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对单位进行绩效考核,任免党政领导,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监督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贯彻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本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督促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单位发展创造条件,以及保障单位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事业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文物征集、登编、保管;文物展览;文物保护与修复;文物及相关研究:古文化、地方史、藏品研究;文物宣传出版:文物宣传、文物讲解、历史知识普及、文物信息网络建设、历史著作及图录编辑出版。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为准,并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 本单位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资源配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行管理自主权。
第十四条 本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依照登记事项开展业务活动;接受举办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节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本单位职工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人员。
第十六条 本单位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二、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四、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单位民主管理,支持单位合法经营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等。
第十七条 本单位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单位规章制度等,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工作义务;二、爱岗敬业,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三、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等。
第十八条 职工大会(代表大会)是本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每年举行 2次。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建议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重要决策、制订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等重要事项;二、审议通过考核奖励办法、收益分配原则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制度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三、审查监督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等应当向职工大会(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事项。
第十九条 职工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途径
一、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二、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三、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四、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职工不履行义务的,按照本单位有关人事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党组织是中共青浦区博物馆支部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党的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2.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组织党员深入学习党的理论知识。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4.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5.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6.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7.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和程序
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组织生活会、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决策的重大问题
内容包含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依照本单位集体决策制度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的组成人员和职责分工
党支部书记,负责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组织委员负责党支部的组织工作,宣传委员负责党支部的宣传工作,纪律委员负责党支部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党务工作机构的职责
组织委员:了解和掌握党支部的组织状况,做好发展党员、党员管理、党费收缴等工作。
宣传委员: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宣传阵地建设工作。
纪律委员:了解并向党支部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本单位党员执行纪律的情况,同各种违犯党纪和败坏党风的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党内监督,由纪律委员在本单位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建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内部组织结构
第一节 行政领导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职权:
馆长:全面负责青浦区博物馆各项馆务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单位其他行政领导的职责分工:
行政副馆长:负责馆内各项事务性行政工作。
业务副馆长:负责馆内各项业务性馆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行政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和程序:
对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讨论、审定;对重点业务、行政、建设、制度、人事等工作进行讨论和安排;对半年度、季度和月度重点工作进行讨论和安排实施,其他重要事项的讨论和实施安排。基本程序:原则上定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举行馆务会议,由各部室主任交流汇报本部室工作情况,并作下个月工作计划安排;班子会时间上不固定,凡是遇到重要业务、行政、制度、人事、应急等方面工作则上会讨论、布置。
第二节 内设机构及所属机构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设置内设机构 0 个,分别为:
科级事业单位不涉及。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内设机构的职责任务:
科级事业单位不涉及。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依法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举办或参与举办的营利性法人或非营利性法人是无。
第五章 人事、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制定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包括:
《青浦区博物馆职工年度考核奖励办法》《青浦区博物馆职工培训制度》《青浦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晋升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的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资产。
本单位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依法制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处置单位资产,包括:《青浦区博物馆国有资产及物资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本单位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依法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包括:《青浦区博物馆内部控制规范》。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规定运营与管理。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监督
第一节 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上海市青浦区博物馆章程》、法人证书变更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信息披露的对象、范围、时限及方式包括:
每年通过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和机关赋码管理网对社会公示本单位年度报告书;根据实际情况公示法人证书刊载信息以及变更登记事项。
第二节 监督机制
第四十八条 外部监督包括:
上海市青浦区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青浦区文物局)。
第四十九条 内部监督包括:
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单位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相关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指导监督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八章 章程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等。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小组,形成章程的修订意见;
(二)听取各方意见;
(三)研究论证;
(四)提交职工大会(代表大会)讨论;
(五)提交决策机构审定;
(六)报举办单位审查;
(七)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五十八条 章程修订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单位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
第六十条 章程是本单位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本单位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上海市青浦区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