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上海市青浦区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市青浦区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学术水平,促进全馆学术活动的健康有序开展,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加强人才建设及培养,提高青浦博物馆在文博界的学术地位,根据《博物馆管理办法》结合本馆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本馆学术工作的审议、决策、管理机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为本馆重大学术事务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条  审议本馆中、长期科研规划和年度学术研究计划。

第五条  审议与本馆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学术标准。

第六条  审议对馆级、区级、省部级、国家级及国际合作课题的申报工作。

第七条  组织各项学术活动和业务培训活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织和举办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

第八条  对馆的科研成果以及具有学术价值的专题展览等项目进行评估。

第九条  协助本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晋级的评议、推荐工作。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4—8人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主任由馆长担任,副主任由主任从分管业务的副馆长中提名,经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拥护党的领导,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指导学术研究及培养人才的水平和能力;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文博系列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近三年内发表专业论文或参与馆级以上课题研究。

 

第十二条  馆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在任期内如有人员变动,须经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原则上委员退休,将自动退出学术委员会,由相关人员自然替补。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客观、公正以及本馆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聘请若干名馆外专家担任委员。专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确定。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权利

1.学术委员会委员有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的权利,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2.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知情权。

4.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十五条  义务

1.承担和完成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2.积极参加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向馆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4.学术委员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抵制并排除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影响,树立良好的形象。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不得将学术委员会内部不应公开的情况私自扩散,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其学术委员资格。

5.接受学术申诉,并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副主任或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讨论决策时须由全体学术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二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随时召集举行。年终召开本年度总结会议,并制定下一个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

 

第二十二条: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六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2020年12月30日经全体学术委员会委员讨论通过报馆领导班子会议讨论批准后正式颁布实施。

 

2020年12月30日